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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30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821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梁懷德  

被      告  張德慧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
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,119元,及其中新臺幣97,228元部分
,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63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持卡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
    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並就餘額按年息15
    %計付利息。惟被告未依約繳款,截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,
    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104,199元(含本金97,228元)未為
    清償。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。
   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主張尚未清償之金額不爭執,但其是遭
    詐騙集團所騙,才會刷卡產生相關債務,目前有聲請法扶替
    其聲請更生等語,以資答辯。  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、約
    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
    款利息減免查詢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。
    被告雖辯稱其已聲請更生等語,然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
    ,有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,故不影響原告起訴請
    求清償債務之權利(但亦不妨礙被告於本件判決後,繼續循
    更生、清算程序清理債務,附此說明)。因此,原告依信用
   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信用
    卡帳款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後附計算書
   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1,630元
合    計     1,63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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