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廖健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第24條之合意管轄
    ,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,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
    條款而成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
    論前,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2項前段及
    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,向本院起訴請求被
    告返還借款。惟查: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,有
   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提出之民事移
    轉管轄聲請狀附卷為證,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,自以
    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,而本件原告為法人,依其所提契約內
    容觀之,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,乃係依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
    約之條款而成立,此有該合約書附卷可按,如謂被告須受原
    告單方所擬定條款之約束,勢須遠赴本院應訴,被告在考量
    勞力、時間及費用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,或將放棄應訴
    之機會,而顯失公平,故以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為
    宜,被告自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依本法第1條第1項前
    段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
    轄,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