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0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2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033號
原 告 林啟琛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微珂有限公司間確
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具體「訴之聲明」,逾
期如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
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
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
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;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
之聲明,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在
確認之訴,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
不存在之意旨。是原告提起之訴,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
訟標的法律關係,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。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
,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其訴之聲明為「確認本票係偽造
,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」,原告所指何張本票未能
具體,應於訴之聲明中表明,現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
本院審判範圍,依前揭說明,於法尚有未合。爰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如未補
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