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5-11-03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92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鍾文瑞
被 告 葉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,20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6,31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7,203元預供擔保後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信用借款契約書
第20條在卷可稽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
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5月間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安泰銀行)借款新臺幣(下同)49萬元,
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
業經安泰銀行將其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長鑫公司),嗣長鑫公司將債權讓與訴外人歐凱資
產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歐凱公司),又歐凱公司將債權讓與
原告(原名: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等語。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等件為
證,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,堪信
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467,20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
被告於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
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 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計算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6,310元
合 計 6,3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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