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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0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北簡字第783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薛鈞    

被      告  張益瑞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,801元,及其中新臺幣88,850自民國1
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4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41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,1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
   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
    定有明文。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
    請求,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,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
    效力,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
    存在,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(最高法院85年度
   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
    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
    原告本件之請求為認諾,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考,依上開規
    定,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
    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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