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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76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被      告  邱文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
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93,553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
判費3,800元(計算式:4,300元-500元=3,800元)。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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