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5-11-11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
被 告 李定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
(下同)50萬元,約定自110年7月1日起分期清償。詎被告
繳納利息至114年5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計尚欠121,
014元及自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.62%計算之利
息,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起訴事實沒有爭執,伊因為癌症沒有償
還能力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
申請書、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無擔
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
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
自堪信為真實。被告雖辯稱沒有償還能力云云,縱令是實,
亦僅係履行能力問題,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,是被
告上開所辯,不足採信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
示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
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
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
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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