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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維修費用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黃貞紋  

被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
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柒仟玖佰零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第二審裁判
    費,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
   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   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   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7746號請求給付維修
    費用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
  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0,800元,依上開規定,應徵收
    第二審裁判費7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本
   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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