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67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
被      告  李生豐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,下稱系爭契約)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故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
    )2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6月12日起至117年6月12日
    ,利息按伊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變動,113年4月1日起1
    .74%)加碼年息5.69%(現為年息7.43%)機動計算,依年金
    法平均攤還本息;如逾期還本或付息,除以未償還本金餘額
    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
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僅繳款至1
    14年4月12日止,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加速條款及
    其效力第1條第1項第4、5款約定,被告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被告尚欠16萬7,122元、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為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    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   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,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(客戶收執聯)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,內容互核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以供本院斟酌,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,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
   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  
 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2,540元 
合    計         2,54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