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0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14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47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薛  鈞  
被      告  李文宏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,071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6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34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4
    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    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805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1.55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4
    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    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963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9.83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4年
    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。
四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,93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五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4,839元為原告預供
   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
   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
    第9、10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,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揭規定,
    尚無不合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又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
    聲明第3項如主文第3項所示,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
    3款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16日、109年1月10日、11
    0年3月8日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、10萬元、
    10萬元,詎被告均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
    至3項所示之金額等語,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
    ,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
    書等件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
    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本
    院復依卷證資料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,從而,原告
   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
   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芸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 2,930元
合    計          2,930元
備註:
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3,060元,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後,訴訟標的金額為207,555元,僅應繳納裁判費2,930元
,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,應由
原告自行負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