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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1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2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張華軒  

被      告  陳琬琳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,65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89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    同)60,000元,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7.99%機動計付
    (本件合計為9.72%);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惟被告繳款至114年5
    月7日後,即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積欠貸款本金21,738元未
    為清償。㈡被告於113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,000元,利息
   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0.99%機動計付(本件合計為12.72%
    );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惟被告繳款至114年1月4日後,即未依約
    清償本息,尚積欠貸款本金93,913元未為清償。爰依消費借
   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。聲明: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。   
二、被告則以:現在羈押中,無力還款,希望原告讓其將先前的
    各筆欠款合併後,再分期償還等語,以資答辯。
三、原告就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
    書暨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
    帳戶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
    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。至於被告上開所述,僅涉及其清償能
    力與後續之清償方式,於原告權利之存否不生影響。因此,
   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之帳款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後附計算書
   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,890元
合    計       1,890元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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