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0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5-10-08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720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
被 告 陳皇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,372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58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235,3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
新臺幣(下同)262,500元,約定自112年11月13日起分期清
償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
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等情形,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於114年1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
,尚欠235,372元未清償,另應給付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14.9%計算之利息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
關係請求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起訴金額沒有錯,自114年1月12日起開始沒有償
還,確實有欠這筆債務,已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尚未裁定
等語置辯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
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
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又被告尚未經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程序,原告自得依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
。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
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3,580元
合 計 3,5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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