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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153號
上訴人  即
被      告  楊芝樺(即被繼承人許聖傑之限定繼承人)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
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24,5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35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子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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