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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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1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貴梅(即高金民之繼承人)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
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,17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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