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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0-1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北簡字第700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廖士驊  
被      告  楊子龍 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(臺
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80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043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4.83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63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,0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
   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
    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「
  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3,043元,及自民國(下同
    )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3%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 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,嗣減縮刪除違約金之請求,變更
    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93,043元,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14.83%計算之利息。」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
    ,應予准許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3年5月29日 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
    :39.12.113.127)向原告貸款100,000元,詎被告未依約攤
    還本息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,為此依貸款契約
    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
    書等件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   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貸款契約
   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;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另依職權
   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63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
    擔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
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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