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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6621號
上 訴人 即
被      告  林鈺羿


被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廖士驊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4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   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
    ,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,而於民國
    114年10月21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新
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;並於114年10月16
    日交與其居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
    書可憑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    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
    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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