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566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克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22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同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,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。上訴人
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
表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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