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2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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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566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克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348,615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1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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