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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5633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張鈞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0樓(北設工大樓西側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崇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,083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4,9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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