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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4631號
上  訴  人 
即  被  告  謝俊明  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
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
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0,14
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馬正道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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