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2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463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俊明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1
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
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0,14
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附表: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