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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2939號
上  訴  人  
即  被  告  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政揚  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上  一  人
法定代理人  陸建熏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玫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6,888元,應
繳第二審裁判費18,0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,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
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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