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物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2558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
被 告 葉智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
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關於車牌號碼「RBE-5783號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RBR-5783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
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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