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(2026-02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12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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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廖元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
柒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
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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