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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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060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孟原
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
施志遠律師
吳維妮律師
複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
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
額為新臺幣41萬82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,逾期不繳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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