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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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0603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璿豪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,此為必備之訴訟
要件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吳璿豪業於民國114年4月13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
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,自
無當事人能力,則原告於114年12月12日起訴時,被告既已
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,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中正區重
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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