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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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御緻美國際醫美診所
即陳盈竹
趙怡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8,044元,應徵上訴
審裁判費5,56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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