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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5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御緻美國際醫美診所
            即陳盈竹

            趙怡雯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8,044元,應徵上訴
審裁判費5,56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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