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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025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李  娟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)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91,12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。茲上訴人未據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戴于茜
附表: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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