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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1014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劉仁傑  
            彭秀蘭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按提起民事訴訟,
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
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
益為準,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萬5961元(如附表所示),第一審裁判
費2萬6538元,原告繳納4750元,尚應繳納2萬178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確認繳足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怡安
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4萬9561元) 1 利息 34萬9561元 91年11月10日 114年11月24日 (23+15/365) 18.5% 149萬39.68元  2 違約金 34萬9561元 91年12月11日 92年1月10日 (31/365) 1.85% 549.24元  3 違約金 34萬9561元 92年1月11日 114年11月24日 (22+318/365) 3.7% 29萬5810.97元  小計       178萬6399.89元 合計        213萬596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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