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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6-01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1-23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10100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彥孝  
被      告  黃俊榮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
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
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一百
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
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
   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,
   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,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、本院言詞
    辯論筆錄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陳稱:沒有意見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
    為證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
    從而,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,即屬有據
    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
   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
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
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2,670元
合    計       2,6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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