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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9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張華軒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隆(已歿)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被繼承人黃華隆之除戶戶籍
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內容
勿省略)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
文件,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   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
   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
    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
   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
   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
    月24日對被告黃華隆起訴,惟被告已於115年1月20日死亡,
    有其死亡通報警示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本件被告
    於原告起訴後死亡,其繼承人不明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
   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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