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10
案號: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541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
被 告 蕭復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
2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
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
合 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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