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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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538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被 告 郭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其未據繳
納裁判費完足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
收受裁定後限期2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於115年1月7日
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惟迄今仍未補正,有查詢清
單、答詢表可查,且被告業已陳明已繳納電信費用等語,揆
諸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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