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538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和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8,2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
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又被告業已進狀陳報其繳納本件積欠電信費8,291元完畢,請
原告儘速查證及進狀陳報本院是否仍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