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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18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張華軒
被      告  許嘉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534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16,5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智凱  
計  算  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  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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