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費欠款(2026-01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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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520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葉家威
被 告 李明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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