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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小字第4879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 林京緯

被      告  劉佳靈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   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    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通知裁命限原告於
    民國114年12月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130元,
    並已於同月1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,惟原告
    迄今仍未補正,有,顯已逾期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應認為
   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子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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