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2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21
案號: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87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
被 告 陳佳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三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
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訴訟費用計算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
合 計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