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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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715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蘇偉譽
被 告 程中詩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程中詩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9,241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並附繕本1件),表明對被告請求
之法律上依據,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。
三、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(並附相
關證明,暨附繕本1件),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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