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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6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70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被      告  王履翰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      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,500元  
合    計       1,500元
備註:
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,150元,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後,僅應繳納裁判費1,500元,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
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,應由原告自行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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