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66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葉家威
被 告 袁康洋(原名袁嘉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
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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