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小字第4206號
原      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
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
            游純明  
被      告  王嘉慧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附表一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 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l05年5月2日起陸續向原債權
    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
    ,惟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萬2568元
    、小額付款2萬5253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1萬l043
    元等共計4萬8864元(附表二所示),原債權人將前揭債權
    讓與原告,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與
    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、門號服務申請書、債權讓與證
    明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,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,經於相當
   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
    狀答辯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   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萬8864元,及附表一所示之利
   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
   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
  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
    2 項,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
  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計  算  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500元
合    計       1500元

附表一:
 計息本金  (新臺幣)   利息請求期間    (民國)  年息 (%) 3萬7821元 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

附表二:
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