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17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17
案號: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412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
被 告 黃靖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57號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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