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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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
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被 告 郭育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其未據繳
納裁判費完足,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前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於同月1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
書可稽,惟迄仍未補正,顯已逾期,有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可
按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
日後如於被告聲明異議後,不欲再為訴訟,應先進狀告知本
院,以利訴訟程序合理利用,在此說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3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子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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