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3935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訴訟代理人  鍾文瑞  
被      告  陳素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   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
    契約之條款,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同法第
   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
    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旗津區,有其
    個人戶籍資料可稽。又卷附貸款契約第19條雖約定就該契約
    涉訟時,合意由本院管轄,惟原告為公司法人,請求給付之
  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919元,屬小額事件,無從適用合
    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,故本件仍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
    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應屬違誤。爰
   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中正區博
愛路13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