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費欠款(2025-09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12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小字第3280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葉家威  
被      告  鄔振風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遠傳電信公司)辦理門號申請租用0000000000、0000000000
    號之行動電話服務。詎料,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尚積欠
    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4,624元、專案補償款5,739元及小額
    代收款1萬1,780元,共計2萬2,143元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,
    被告均置之不理。又遠傳電信公司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
    前開債權讓與予原告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
   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,143元
    ,及其中4,6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,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、債
    權讓與證明書、綜合帳單、代收服務帳單、行動寬頻業務服
    務申請書及銷售確認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2至26頁),
    核屬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   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
    規定視同自認,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    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2,143元
    ,及其中4,6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5日(
    見本院卷第35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   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   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
    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    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    ,依後附計算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:「依第1
    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
   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」,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 
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:
  第438條至第445條、第448條至第450條、第454條、第455條
    、第459條、第462條、第463條、第468條、第469條第1款至
    第5款、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,於小額
   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