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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欠款(2025-11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03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小字第3279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 許宴瑄
            蘇偉譽
            陳品臻
被      告  藍國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 
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467元,及其中新臺幣4,619元自民國 
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467元預供擔保後,得免
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
    傳電信)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(門號:0000000000、0000
    000000),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,迄今尚積欠遠傳電
    信電信費用新臺幣(下同)4,619元及提前終止契約專案補
    貼款24,848元,共計29,467元,嗣經遠傳電信將上開債權讓
    與原告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/行動
    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銷售
    確認單、帳單、欠費門號資訊、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,
    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,堪信為真
    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    付29,467元,及其中4,61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
    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
   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    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
   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3  日
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
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計算書: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 1,500元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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