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09-0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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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325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
上列原告對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
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起訴,應以訴狀
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悠活水產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
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限原
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悠活水產公司真正法定
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暨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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