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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1552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潘聖元  
            張瑀珊  
被      告  葉佳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
2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
拾陸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陸拾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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