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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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27號
聲 請 人 裴乃緣
代 理 人 陳塘偉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加坡商戴森有
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,如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94,344元,應徵
聲請費5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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