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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27號
聲  請  人  裴乃緣  
代  理  人  陳塘偉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加坡商戴森有
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,如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   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   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   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   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94,344元,應徵
    聲請費5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
   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    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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