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5
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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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64號
聲 請 人 林桐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彥良、
季橋工程有限公司、唯郡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齊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2月31日以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
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
達證書可稽。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
費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可憑,依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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